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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1 19:04:55 作者: 点击率:0 次 2018/03/01

晋政办发〔2016〕13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9号令)、《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80号)要求,结合我省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际,制定了《山西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本《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交易。

二、各市、各部门要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并与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化系统对接。列入本《目录》的交易活动,未实现电子化交易及信息化系统未对接成功的相关交易环节,集中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相关交易。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未达到国家及省建设标准及要求的,相关公共资源交易可以直接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相关交易。

三、对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体系、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各级、各部门不得以未纳入本地、本部门交易管理体系为由对交易活动设置非法定管理环节或限制办理相关手续。

四、为充分体现高效便民原则,列入本《目录》范围内的项目,报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意后,可以就近选择纳入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他场所进行交易。

五、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主动与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调,按照新的交易运行模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六、鼓励暂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活动。

七、各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目录》,根据实际制定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本《目录》将根据国家、省政府有关要求及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际适时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