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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2-2023 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5 11:03:20 作者: 点击率:0 次 2022/04/25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2-2023 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财政厅   文号:晋财购〔2022〕3 号  发布时间:2022-03-21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加快构建现代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实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益,我厅制定了《2022-2023 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2022年3月16日

 

 

2022-2023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编码

品目名称

备注

A

货物

全省50万元以下框架协议采购。

A02010103

服务器

 

A02010104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5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60101

喷墨打印机

 

A0201060102

激光打印机

 

A0201060104

针式打印机

 

A0201060401

液晶显示器

 

A0201060901

扫描仪

 

A02010801

基础软件

 

A02010805

信息安全软件

 

A020201

复印机

 

A020202

投影仪

 

A020204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7

LED显示屏

 

A020208

触控一体机

 

A02021101

碎纸机

 

A020305

乘用车

 

A020306

客车

 

A02051228

电梯

 

A02061504

不间断电源(UPS)

 

A0206180203

空调机

 

A06

家具用具

 

A090101

复印纸

 

A1004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产品

限各类不锈钢材料和产品。

A160104

润滑油

 

B

工程

全省100万元以下以框架协议采购。

B0604

供水管道工程和下水道铺设

 

B07

装修工程

 

B08

修缮工程

 

C

服务

除物业管理服务全省100万元以下外,其他品目全省50万元以下框架协议采购。

C030102

互联网接入服务

区域联动框架协议。

C050301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区域联动框架协议。

C050302

车辆加油服务

全省联动框架协议。

C0601

会议服务

区域联动框架协议。

C081401

印刷服务

区域联动框架协议。

C1204

物业管理服务

区域联动框架协议。

C15040201

机动车保险服务

全省联动框架协议。

 

云计算服务

包括云主机、块存储、对象存储等,系统集成除外。区域联动框架协议。

注:

1.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是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分类和采购项目的属性特点,列举形成集中采购目录。其中,字母A、B、C分别指货物、工程和服务,每2位数字为一级编码,列明具体的采购品目。采购项目的所属品目按照主要产品或核心产品确定,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2.多频次、小额度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的,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其中:货物、服务达到20万元、工程达到30万元的项目应当按照框架协议确定的规则、方式进行二次竞争,对已纳入山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可以电子形式进行竞争采购。需求标准一致、服务区域相近的框架协议项目可积极采用联合采购形式确定协议价格,减少重复采购,提高采购集中度。

3.经省市级主管预算部门确定涉及国家安全或公共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含公立医院乙类大型医疗设备项目),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按照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适用以上集中采购目录,按其规定执行。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采购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单位按照主管预算部门以及本单位内部控制与管理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省级以及设县(区)的市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50万元,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30万元;省级、市级和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采购单位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其他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采购单位可依法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以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各采购单位要按照“谁采购、谁尽职、谁负责”原则,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加强归口管理,明确岗位职责,细化执行标准,以采购需求拟定、采购合同履行、采购绩效评价为重点,强化单位内部的政府采购管理控制与监督问责,切实落实好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发挥好政府采购的主管管理职责,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组织、管理和考评。

(二)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政府采购的前提。各采购单位要严格依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在部门预算编制中同步编列政府采购预算,落实资金来源,细化采购品目,确定采购需求,执行采购政策,做到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尽编、应列尽列、编实列细、名实相符,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

(三)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是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环节。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计划性,按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编写项目名称、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时间等采购意向内容,于部门预算批复(确定)后60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和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并按季度进行更新。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意向公开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四)各采购单位要健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市场调查、风险审查,发挥采购需求的统领作用。采购需求拟定环节,围绕采购项目需实现的目标,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通过咨询等多种方式开展需求调查,明确和量化所有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分包确定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采购计划实施环节,围绕需实现的采购需求和充分采购实施的条件因素,细化明确实质性要求,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及分值,增强同类采购集中度,推进采购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提高采购执行的质量和效率;履约验收及评价环节,严格依照采购合同约定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标准,组织开展履约验收活动,及时匹配校验合同及验收情况后支付资金,精准评价采购实施绩效,确保采购结果实现项目的绩效和政策目标。加强采购风险控制,完善内部多部门参与的审查工作机制,积极引入相关专家或者机构专业咨询服务,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实质审查和防控。

(五)主管预算单位、采购单位要完善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执行机制,结合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和项目特点,积极运用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政策措施,在预算编制、需求拟定、评审过程、履约付款等采购全过程各环节嵌入和执行绿色发展、创新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支持政策,提升和拓展政府采购政策的引领效应。

(六)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统一实施采购的专用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省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可结合自身业务需要确定部门集中采购品目及标准,并由省级主管预算单位汇总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公开执行。

(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应当执行编列采购预算、公开采购意向、编报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执行采购政策功能、和公示采购合同、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绩效评价等政府采购规定,并纳入政府采购统计范围。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由财政部门依法实施全过程监管;依据招标投标法规定采用招标方式的,按照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有关职责分工,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监管。

(八)政府采购依法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严格依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有关规定,由省级主管预算单位集中管理和批量论证,经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实施采购。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管理。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以及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要求,政府采购项目进平台开展采购。政府采购执行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坚持政府采购公共性原则,在遵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则下,依法做好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的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政府采购监管职责。

(十)财物实行省级统一管理的市县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省直管单位、省所属单位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时,可委托所在区域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十一)涉及因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所需实施救援、恢复的紧急采购项目,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由我厅负责解释,如因政策调整需要修改、完善的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