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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梁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吕梁鑫汇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吕梁市马尾区快安延伸区8#地4#楼五层D2室
你公司在参与的吕梁神经精神病防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FJHR2012015-1,合同包一)的投标活动中,提供的投标文件与其他投标供应商吕梁鑫国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国药集团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均未体现招标文件中1.1.2、1.1.3、1.1.4项,存在三处错漏一致的情况。上述事实,有2014年4月4日山西省宏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的《关于吕梁神经精神病防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存在串标行为的报告》及你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以下行政处罚并予以公告:对你公司处以1.6万元人民币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200万元×8‰=1.6万元),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二年以内禁止你公司参加吕梁市政府采购活动。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请将上述罚没款缴至兴业银行吕梁工业路支行,账户全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吕梁市财政局罚没),账号:11604010010005865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山西省财政厅或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吕梁市财政局
201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