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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第34号令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10 16:11:21 作者: 点击率:0 次 2025/1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34202日第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自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部长:倪虹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国英

农业农村部韩俊

2051027为规范招标代理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工程咨询、代建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其招标代理活动按照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从业人员”)是指受聘于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成立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代理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条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七条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其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登记本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由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代理机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登记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

(三)证明从业人员招标专业能力的相关信息;

)在自有场所组织评标的,应当提供评标场所地址;

)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代理机构对其登记的基本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相关省级共享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编制招标文件、存储招标资料等所需要的办公条件;

(三)拥有不少于名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等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

(四)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未因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等规定被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代理机构应当从其登记的从业人员中确定一名作为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当与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明确约定下列事项:

(一)招标代理范围、权限、期限;

(二)项目负责人;

(三)代理费用收取对象、方式及标准;

(四)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渠道和方式;

(五)协助办理异议、协助处理投诉等要求;

(六)招标投标资料保存、移交等要求;

(七)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八)合同解除及终止情形;

(九)代理机构、招标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就委托事宜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提出委托事宜的,代理机构有权拒绝。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活动: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通过向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三)与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串通,规避招标,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四)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

(五)为特定投标人或特定潜在投标人谋取中标创造条件或提供方便;

(六)向评标专家行贿;

(七)引导评标专家作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评标意见;

(八)其他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代理机构承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代理业务,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代理机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九条 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投诉的,代理机构应当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投诉,如实反映招标投标事实情况,准确全面提供招标投标资料。

第二十一条 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代理机构登记虚假信息的,有权向代理机构设立登记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设立登记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通过核查属实的虚假登记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国家健全开放协同的招标投标电子化数字化智能化监管网络,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智慧监管。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投标电子监督平台开展代理机构评价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代理机构,依法保障代理机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评价信息的归集、使用等方面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作出区别规定;

(二)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评价标准;

(三)没有法定依据,以评价结果限制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的自主权,或者限制代理机构的经营自主权;

(四)其他损害招标人、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二十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台评价政策的,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代理机构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