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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标”生财!广安一干部借招投标收好处费上百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4 09:30:38 作者: 点击率:0 次 2023/08/14

刘侃,男,1972年3月生,四川岳池人,在职大专学历,1989年3月参加工作,1990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岳池县财政局人事教育股负责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负责人、综合股负责人。

2022年1月,刘侃接受岳池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7月,刘侃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2022年9月,刘侃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有时,我梦见自己动弹不得,这或许是一种现实的隐喻——失去自由身陷囹圄,无力挽回的困境。”留置室内,刘侃这样描述因违纪违法所承担同亲人分离的锥心之痛,悔恨的泪水早已浸湿了他的脸颊。
1992年6月,刘侃从武警部队退役后,被分配到岳池县财政局工作,不久后又娶妻生下双胞胎儿子,羡煞不少旁人。感恩组织的培养,刘侃工作充满激情、积极上进,被单位委以重任,先后担任县财政局三个股级部门负责人。
2012年11月,刘侃开始担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负责人,手中掌握了招投标审批实权。此后,身边的“商人”朋友越聚越多,受邀参加的“应酬”也越来越多。刘侃的人生航道就此偏航,蜕变成追逐金钱梦的“追梦人”,最终失去了幸福家庭、也难逃司法制裁。
“他们都是朋友或者战友介绍认识的,对我热情无比,就像是很多年的老朋友,每天问候电话不断,嘘寒问暖,请吃请喝,我当时还庆幸地以为结交了一帮耿直真心的‘朋友’”。刘侃回忆,正是在“朋友”们的软磨硬泡下,他很快放松了警惕。
也就在这个时候,看着“朋友”们吃得好、穿得好、住得好,刘侃的心态逐渐发生变化,在推杯换盏中,他慢慢接受了这帮人灌输的“一起合伙做生意共同发财”的观念。
半年后,“生意”如期到来。2013年,岳池县教育局某采购项目启动招标程序。在该项目挂网后,“朋友”杨某某就找到刘侃,请托他在该项目招投标中给予帮助,刘侃爽快答应。
在项目开标的头一天,刘侃在办公室内通过系统抽取5名评审专家后,将评审专家联系电话抄写在纸条上,设法交予杨某某。在顺利中标后,杨某某“投桃报李”,在一家咖啡厅里送上感谢费22万元。
半推半就间,刘侃收下了改变他人生轨迹的第一笔钱。刘侃在忏悔书中这样说道:“我害怕了很久,那些现金就像无数恶魔要把我拖拽到无底深渊,我内心也有过激烈的争斗,但意志不坚定的我,最终贪欲占了上风……”
观望了一段时间,刘侃感觉一切风平浪静,悬着的心落了地。一个月后,杨某某再次找上门来,刘侃如法炮制,又一次将抽取的专家联系电话写在纸条上。不过,这次“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杨某某在得到“小纸条”后就立马奉上感谢费10万元。
“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这个打伙生意划算!”眼见轻轻松松就可以获得丰厚回报,刘侃对自己的“生意经”洋洋自得。对于投标商的请求,刘侃来者不拒,对于送上的感谢费,刘侃悉数收下。此时,刘侃心中燃起的贪欲火苗已经无法熄灭。
收受张某某感谢费10万元;收受汤某、杨某感谢费30万元;收受张某某感谢费54万元……刘侃收受的贿赂不断刷新纪录。“合伙做生意”既不出资、也不出人,在大多数“生意”中,刘侃仅需提供评审专家联系电话的“小纸条”便能轻松获利,可谓“一招鲜”。2013年以来,刘侃在5个政府采购项目中,共向投标商泄露29位评审专家联系电话,收受感谢费122万元。
权力不断变现的快感,让刘侃心中的贪欲汹涌澎湃,最终溃坝决堤。2022年1月,刘侃被采取留置措施。
而事发之后,昔日商人“朋友”保守秘密的承诺瞬间灰飞烟灭。面对办案人员的调查,刘侃的商人“朋友”们不仅没有做到守口如瓶,反而第一时间化身为“开瓶器”,主动揭开盖子,纷纷如实交代问题。直到此时,刘侃才猛然醒悟,所谓的“耿直的朋友”不过是出于获取非法利益利用他而已,所谓的“合伙做生意”更只是一个自欺欺人的笑话罢了。
可大错已经铸就,再也无法挽回。经审查调查,刘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好处费185万元。

【案析】

刘侃作为招投标的监管者,本应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却在物质利益诱惑面前监守自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评审专家抽取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巨大。刘侃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嫌受贿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刘侃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刘侃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受贿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

第六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审、复核,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法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来源:廉洁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