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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吕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区管理办法(试行)》等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4 09:43:14 作者: 点击率:0 次 2018/11/14

关于印发《吕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区管理办法(试行)》等办法的通知

吕资交发[2018]11号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开评标区管理秩序,保证开评标依法合理进行,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各交易事务的“公开、公平、公正”,经中心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吕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区管理办法(试行)》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吕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管理办法(试行)

2、吕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牌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3、吕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区管理办法(试行)

4、吕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室管理办法(试行)

 

                   吕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年11月12日         

吕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标室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开标室管理,维护开标现场秩序,保证交易项目开标活动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吕梁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开标室是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行开标活动的场所。中心交易运行部负责开标室的统筹安排、现场管理。

二、行政监督人员、工作人员(进驻中心工作人员和交易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招标(采购)人代表的工作牌在开标前30分钟由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到4楼444室中心交易运行部办理《工作牌使用登记表》后领取,工作牌需妥善保管,严禁丢失或损坏等。

现场秩序和服务工作:政府采购项目由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负责;交通、水利项目由中心工作人员负责,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做好相应配合。

三、开标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预定场地统一安排组织参与开标的投标人有序进入开标室,在指定的位置就坐,与开标活动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开标室。

四、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与会人员应按主持人宣读的开标程序或相关要求参加开标活动,不得影响和干扰招标人的正常开标工作。

五、参加开标的所有人员,应维护开标会场秩序,自觉尊重社会公德:

①不随意走动,不大声喧哗,自觉关闭手机或调至振动;

②严禁吸烟,吸烟可至室外大厅等吸烟处;

③自觉爱护开标室的各种设备、设施,损坏物品照价赔偿;

④自觉保持开标室卫生,不随意吐痰,不乱丢废弃物。

六、主动服从开标主持人的安排,在开标过程中有异议的,质疑的,应当按照相应程序提出;对在开标现场违反工作纪律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制止、纠正,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向行政监督人员反映。

七、代理机构在开标结束后,要填写《吕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交易、评审)场所使用情况表》,并交物业人员存档。

违反上述管理办法,不遵守会场纪律、干扰开标评标、擅入开标室等情形将报告行政主管理部门依规进行处理。

吕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工作牌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开评标相关工作人员行为,便于维护现场秩序,现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作牌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

第二条   工作牌种类: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监督人员、招标(采购人)代表、供应商代表、服务员、技术人员、参观证。

第三条   工作牌领取:吕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制作、编号,开评标期间办理完相关登记手续后由交易运行部统一发放。

第四条   工作牌收回:工作牌使用完毕,由现场服务人员统一收取,交回交易运行部。

第五条   本办法由吕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吕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评标(评审)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区管理,维护评标(评审)现场工作秩序,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4部委39号令),结合吕梁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交易运行部负责评标(评审)区的使用和秩序管理工作,进场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和配合中心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  中心评标(评审)区域实行封闭管理,只允许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评委、相关工作人员进入,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确需进入的经现场工作人员同意,保安人员负责出入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相关人员进入评标(评审)区均应佩戴由中心统一制作的工作牌,履行登记手续后通过指定的通道进出,其他通道将不予开放。工作牌在开标前30分钟,到4楼444室中心交易运行部填写《吕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牌使用登记表》后领取,使用完后,及时交回,工作牌需妥善保管,严禁丢失或损坏等。

第四条  行政监督人员以电子监督为主要方式对评标(评审)区进行监督,需要可持证履行登记手续进入评标(评审)区处置问题。

第五条  禁止进入评标(评审)区的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规与外界联系,不得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通讯工具统一储存在评标区外的指定储物柜内。

第六条  现场工作人员负责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专家身份核实,办理签到登记手续后领取评审专家证,持证进入评标室。政府采购项目现场服务由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服务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负责;交通、水利项目由中心工作人员负责。

第七条  评审中需启动澄清或询标程序时,通过评标室电话由招标(采购)人代表或现场工作人员通知值班室工作人员,由值班人员通知相关人员至答疑室,采用变声询标系统澄清或询标。

第八条  评标期间,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对外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区;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评标期间需要用餐的,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订餐,外送的食物按指定的区域存放,在行政监督人员监督下由现场工作人员带入专门用餐室用餐。

第十条 违反上述管理办法的,中心将现场记录如实上报各行政监督部门。

本办法由吕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吕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评标室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评标室的管理,创造公平、公正、秩序良好和严格保密的评标环境,强化对评标活动的监督,确保评标工作依法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4部委3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只有参加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方可进入评标室,其他人员未经同意在评标结束前一律不得进入评标室。

二、行政监督人员应加强对评标工作的监督,参与评标活动的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

三、进入评标室的评委会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评标结束前禁止与外界联系。

四、未实现电子开评标的项目,招投标资料应在开标前由招标人或项目负责人及时送至评标室,评标开始后无关人员退出。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评标工作,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行政等监督人员反映。

六、参与评标活动的所有工作人员应保持评标室卫生,爱护评标室各种设备、设施,按照要求和相关规定使用设备,不得擅自开启、停用、关停评标室内的设备、设施。损坏设备、物品的应照价赔偿。

七、评标室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检查电子设备和设施是否完好,将物品摆放整齐,关好门窗和电源,并与中心交易运行部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场。

八、对违反上述管理办法的,将提请行政监督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九、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